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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盗抢案件翻供的防范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3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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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案件立案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尤其在审理阶段最易出现被告人翻供的现象,翻供是盗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翻供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影响了打击盗抢犯罪的力度。为防止盗抢案件翻供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予以防范: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检、审工作。办案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依法办案,要彻底抛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观念。同时要坚决杜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口供,必须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口实。

二、办案过程中,注意固定证据。 全面固定证据就是要在办案中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对案件有证明力都要去尽力收集,要重视查明赃物去向,在查赃物去向时,应注意盗抢赃物时间、地点,被害人陈述等情况。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赃物去向不明抱侥幸心理而当庭翻供,从而影响案件定性处理。要特别重视视听技术资料对固定证据的用途,除了责成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犯罪事实外,对审讯或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重要过程可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便真实反映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阶段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固定证据除了取证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外还应注意提取或复印的书证应注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应写明提取或复印的时间并加盖公章、见证人、提取人签名。物证须注意品名、型号、特征、数量等;笔录应规范,有涂改的地方,应加盖被记录的手印;必要时应对一些案件作出司法鉴定。

三、对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办案人员一定要慎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往往执行不到位,实际上失去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增加了嫌犯或被告人串供和“被指点”的可能,被告人翻供将为诉讼各阶段工作增加相当难度。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该刑拘或逮捕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刑拘或逮捕。此外,盗抢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复杂的关系网,一旦嫌犯被刑拘或逮捕,被羁押在本地看守所,嫌犯利用自身关系翻供的现象不容忽视。因此,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可实行异地羁押,断绝其与外界联系,充分固定证据,使其认罪服法。

四、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侦、快审、快结。快侦、快审、快结为预防嫌犯或被告人翻供的良策。因为时间越长,嫌犯或被告人与外界取得联系的可能越大,其思想上的反复可能性亦越大。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提高办案效率快侦快审快结,实现从重从快打击盗抢犯罪的目的。

五、规范律师会见,预防嫌犯或被告人翻供。《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既是一种程序要求,又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查清案件事实和保证案件质量也有积极作用,但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回避。规范律师介入活动,一方面要及时与律师沟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派员在场的情形检查人员一定要派员在场。 作者: 高新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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