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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侵权处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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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对于产品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商标来说,一个好的商标可以使产品的销量增加,所以商标的重要性是很大的。那么商标如果被他人侵权的话,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近似侵权处罚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商标近似侵权处罚标准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知识产权使用权是什么

  1.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意义

  1.实现知识财产权的价值

  所有权不能自己实现其价值,它要通过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具体权能之转换来体现。知识产品不可能自行传播开来,更不可能自己走到市场中去交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之标的通过特定的形式传播开来,并得到相应的对价,不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促使知识产权向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转换。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授权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或者科技发达程度的标志,但却不是绝对唯一的标志,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率,则是深层次反映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的一个量值标准。

  2.维系创造者、传播者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支配权仅仅反映知识产权在其所有权人手中的状况,这不仅包括权利人的利用,也包括社会大众合法、合理的利用。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同时,一项知识产品能否充分地被社会大众合法、合理地运用,也涉及知识产品的传播和生命力。

  知识产品通过利用,创造者享有所有权,传播者享有传播劳动过程中应有的权利,社会大众享有因知识产品传播而得到的收益,各自从动态的角度来实现利益平衡。知识产品的利用表面上体现出权利人与知识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实质上反映了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3.权利保护中的时间限制促使其价值的体现

  知识产品的创造目的,在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同时使创作者和传播者得到相应的回报。知识产权的享有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该对价不仅表现于创作、设计活动的前提投入上,也表现在维持该权利有效性的费用支出(如商标注册费、专利维持费等)上。作为一种私权在向社会公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一定时间的垄断是以相应的对价为交换条件的。因此,在权利保护期限内,要维持权利的排他性就需要有相关费用的承担来体现,充分行使权利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收益”之权能,而不至于使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的“负资产”。权利一利用一效益一再拥有其他新的权利,这样的互动和进入良性循环,才是知识产权制度应有之义。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近似侵权处罚标准的相关知识,商标侵权是一种很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时候商标侵权还会涉嫌犯罪。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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