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0 11:41
人浏览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于商品而言都会是公众知晓程度的认定。那么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规范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是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基石。该条规定的要点包括,一是公约各国承诺,对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者所有的、经注册国或使用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所形成的并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可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二是应当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允许请求撤销此商标;三是对于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请求予以撤销或者禁止使用不受时间的限制。该规定不仅保护注册的标识,还保护未注册但驰名的标识,并以导致市场混淆为适用条件。

  而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扩张了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给予了跨类别保护,强调了驰名商标声誉的保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均未对“驰名”作出任何界定。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决议》,该决议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诸因素,规定注册和使用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也不要求驰名商标必须为一般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可用于对抗“与其冲突的商标、营业标识与域名”,将“冲突商标”界定为“以不公平方式淡化”和“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商标。

  结合日本尼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商标侵权案的司法审判实践,或许可以更清楚地对此有所认识。在该案中,日本尼康于1979年和1986年在我国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机、照相机等,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1980年以来,日本尼康在中国各地通过各类媒介,广泛推介“尼康”、“Nikon”品牌;其产品在中国市场最受用户关注数码相机品牌中始终位于前列,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各地。而浙江尼康自2006年6月起,在其网站页面、店堂装饰图稿等处,分别使用了“尼康”、“NICOM”,并以“尼康”命名其电动自行车产品;西安某市场及某商户共同销售了该产品。原告日本尼康认为,上述三被告使用“尼康”、“NICOM”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200万元;认定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程序

  (一)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二)对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三)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四)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的相关知识,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要考虑的因素有几样,大家在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时候,这些因素都需要去进行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