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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上遵循哪些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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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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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主要遵循下列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管辖问题上,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只有上述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所谓“需要”,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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