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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杨金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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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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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杨金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4-28 20:31:1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0021号

 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旺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金洲。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杨金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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