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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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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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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03 15:04:3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50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奥拉赫(HERZOGENAURACH)。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赫伯特(Frank Herbert)。

 法定代表人迪让"迦巴瑞勒(Diran Gabriel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 雯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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