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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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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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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6:53:5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7号

 原告:汤永林。

 委托代理人:吴国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东。

 被告:徐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永林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汤永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坚

 审 判 员 龚益卿

 审 判 员 龚辉文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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