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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蓝红英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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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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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蓝红英商标侵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7 17:42:21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赣中民四初字第4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红英,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姚府里48号2栋502室。

 委托代理人田芬,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7号9栋3单元4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红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张慧珍

 代理审判员  程明敏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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