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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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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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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2-17 13:48:0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200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 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27,D-91074号(Langer Platz 27,D-91074 Herzogenaurach 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 迪特( Bock Dieter),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56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慧,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代理审判员 何 彬 彬

 代理审判员 顾 宏 斐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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