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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姓名商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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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姓名商标是针对普通姓名商标而言。普通姓名商标是以普通公民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这类商标因其本身具备的识别性的重名概率较高的特点,审查员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而特殊姓名商标顾名思义则是以特殊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对于这类商标的审查首先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哪些姓名商标为特殊姓名商标;是否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即特殊姓名商标的界定和限定问题。

应该说特殊姓名商标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古今中外所有人们所知道的公众人物的姓名的商标。就现在已注册的特殊姓名商标看,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以当代知名度较高的体育界、演艺界、文化界、学术界的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注册的。如:使用在服装上的“李宁”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的“刘晓庆”商标;使用在文具用品上的“董浩叔叔”商标等等。应该说这类商标的出现,就是商家通过名人效应而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因此对这类商标的审查,首先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再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二、以历史人物的姓名、谥号、别称及姓名中的一部分作商标注册的。如:使用在服装上的“成吉思汗”商标、使用在卷烟、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郑成功”商标、使用在中成药上的“乾隆”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康熙”商标等等。鉴于历史人物已成为时代缩影、公众形象,以此作商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使用不当,又会伤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感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因此对这类商标的审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国家和民族的感情,充分尊重历史人物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以其姓名等作商标使用,必须是合理、善意的使用。另外应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考虑。在一些商品上,应禁止使用这类商标,如“卫生洁具”、“活生物”、“肉”等,与这类商品联系起来易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商标具有舆论导向作用,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一款九项。对那些损害民族利益、阻止历史进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历史人物的姓名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对于那些与当今社会联系较密切,以其姓名作商标会对其后裔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以在世、在位的外国领导人及知名人土的姓氏、名字、中文译名等作商标的,应根据其公众知晓的程度予以限定。凡为人们认为是专指某人的姓氏或名称的,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如:“里根”、“撒切尔”等。凡不被认为是专指的,则应允许注册,如:“爱德华”、“布托”等。

在特殊姓名商标中,还有一类是以当代已故领袖、伟人的姓名、特殊称谓等作商标申请。对于这类申请,均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一款九项“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而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总之,特殊姓名商标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商标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社会影响又要求对这类商标的审查较其他商标更为严格、审慎。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编辑日期:1999-6

作者:田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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