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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SARS”在商标领域泛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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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肆虐中国和世界20多个国家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SARS),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灾难。日前,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了解除中国北京的"旅游警告"和"疫区警告"。对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就会发现,在食品、饮料、酒、药品、洗涤用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服装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有80多件"非典"、"非典传播"、"SARS"商标注册申请,看后让人不可理解。这些申请人以此作为商标是抱着一种什么心态,是猎奇、是追时髦、是独树一帜,还是为了让人们对他们的商标"反应强烈"?

那么,“非典”、“非典传播”、“SARS”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商标局是否可以核准这些商标注册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商标法》是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时期人们生活和行为应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商标组成要素不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商标选择和商标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

“不良影响"的概念过于抽象,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难以把握。周恩来总理在1974年秋季广交会上关于出口商品题材问题上的讲话中的界定比较清楚,那就是,"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都可以组织生产和出口"。周总理的指示,为当时出口商品包装和工艺美术品题材指明了方向。对于我们今天的商标设计和商标审查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商标是一个识别标志,首先应当追求的是显著性,即区别能力。当然,具有显著性,又具有时代特征的商标是好商标。然而,商标毕竟不是“政治口号”,“左的”要求是不合时宜。我们不提倡标语口号式的商标设计。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同仁堂”、“王麻子”、“张小泉”、“六必居”、“内联升”等等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嫦娥奔月”、“敦煌飞天”被斥责为宣传封建迷信;北海的“白塔”不准作商标,连“蝴蝶”也不准同飞,“鸟儿”不准比翼,这些都被称为是不健康的小资产阶级情调。创作设计被限定在“革命化”的题材之中。因此,到处可见的是“东方红”、“红太阳”、“红旗”、“东风”、“工农兵"、"向阳花"、"红海洋"、"跃进"、"向阳"、"天安门"等等这类"革命题材"的设计。我们不赞成这种"极左思潮"的产物,但是,也决不允许"反动、黄色、丑恶的"事物作为商标题材毒害人们的思想和心灵。吃喝嫖赌、抽大烟、暴力行为等是公认的丑恶行为。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我国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

"其他不良影响",即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的情况,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等。如"总书记"、"麦加"、"国军"、"南霸天"、"北霸天"、"地主"、"流氓"、"坏蛋"等等。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和申请注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因容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如"达摩禅"、"观音"、"摩西"、"阿拉"、"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真武"(道教偶像真武大帝)、"色俩目"(穆斯林问候用语,意为"真主与你同在”),等等。又如,以军队的职务及军衔的名称如“上将”、“师长”、“军长”等文字作为商标,有损于军队的尊严,政治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再如,六和彩是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将“六和彩”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违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这些文字或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应当予以禁止。

再回到“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sARS”,“非典”、“非典传播”等这些商标上来。使用在食品、饮料、酒、药品、洗涤用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服装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会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感觉、印象和联想呢?我认为只能是恐惧、痛苦、灾难……甚至是引起失去亲人的人们悲伤的回忆。胡锦涛总书记谈到“非典”时感到“揪心”,表现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的无限热爱和对人民疾苦的无比关心。“非典”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带来的巨大损失,给国际市场带来的巨大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这种商标能够核准注册、能够允许使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编辑日期:2003-8

作者:董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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