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试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0 03:03
人浏览

  内容摘要:反倾销措施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对于公共利益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反倾销税征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政府应当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生产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普遍加强,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逐年递增,各项反倾销措施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其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并优先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从而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作为WTO所许可的合法贸易手段,在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背景下,自然被各国大加利用,甚至滥用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倾销法的局限性,还可以帮助遏制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势头,弱化反倾销的贸易壁垒作用,是国际经济发展对各国政府适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公共利益涵义界定

  

庞德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公共利益首先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必然是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群体利益,更多地考虑福利的群体性。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讲,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业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涉案以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从广义的角度讲,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赢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水平和整个发展战略。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两国的政治利益,当今世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紧密相连,两国之间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矛盾很难说不会影响两国的政治利益和外交关系,相反,两国经济领域的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争为后盾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经济和政治往往互为手段和目的。因此,考虑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时,经济和政治利益都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反倾销中维护公共利益的策略

  

  (一)完善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立法工作

  我国反倾销法在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亟待完善。我国目前只是在《反倾销条例》中原则性地规定可以在反倾销案件中运用公共利益原则,以及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提及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这并不能充分地体现公共利益原则应有的价值,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给予了政府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应当要求执法当局不仅倾听和重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应该采取“经济得失评析”方法,建立计量模型,以符合国际经济和国民福利的整体利益和有利于市场竞争为准绳,作出权衡。

  此外,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对于公共利益的触及和损害往往是在反倾销措施正式实施后有较大程度的体现。因此,除了在调查阶段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还需要在措施实施阶段对各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监控和评估,特别是在“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将公共利益作为裁定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制约因素。立法的完善必将在根本上推动公共利益原则实际效用的发挥。

  (二)提高企业竞争力是维护反倾销公共利益

  笔者采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关税的福利效应方法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假定关税为零。没有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国内市场价格为Pw。在对被诉倾销的单位进口商品征收P*-Pw的反倾销税后,国内市场价格上升为P*。分析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政府税收的变化。反倾销税导致消费者剩余下降A1+B1+C1+D1,生产者剩余增加A1,政府税收增加C1。借鉴前文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定义,笔者将公共利益变化假定为生产者剩余变化、消费者剩余变化和政府的税收变化之和,等于-(B1+D1)。如图1所示, S和D分别是国内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曲线,横轴代表商品数量Q,纵轴代表价格P。

  从图1可看出,征收反倾销税后,公共利益是下降的。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在受反倾销保护的期间内,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那么在反倾销税终止后,国内市场供给曲线S1就会向下转动。假设此时国内市场供给曲线S2经过横线Pw与国内市场需求曲线D的交点。与征收反倾销税后相比,此时的公共利益增加了下图中阴影部分的面积。而与征收反倾销税前相比,生产者剩余增加了B2,消费者剩余不变,政府税收不变,所以公共利益增加了B2。而且生产效率提高得越快,供给曲线就越向右下倾斜,公共利益的增加就越大。具体分析见图2。

  从图1、2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公共利益会有所下降;如果国内生产者在受反倾销保护期间利用增加的生产者剩余、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则在反倾销税终止后,公共利益与采取反倾销措施前相比会有所提高。反之,如果国内生产者依赖反倾销税保护,在此期间其生产成本不降反升,那么反倾销税终止后,公共利益会进一步下降。所以,国内生产者能否在反倾销税保护期间提高生产效率,是反倾销税能否最终捍卫公共利益的关键。

  我国商务部在2004年的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中,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有关方面意见。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促使生产企业做出价格承诺,限制价格飞涨,保护了下游产业的利益。这体现了在程序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然而,程序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片面的、暂时的。因为只要征收了反倾销税,公共利益就有损失。从经济学计量可以看出,只有当生产企业在反倾销保护期间,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时,公共利益才会上升,反倾销才能在实质上保护公共利益。因此,能否保护公共利益关键看能否促使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这主要取决于企业如何把反倾销增加的生产者剩余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对于政府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一方面,政府应当努力维持国内市场的竞争局面,这将非常有效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在反倾销调查中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保护垄断企业,而伤害下游竞争性产业的局面,因为垄断企业最没有积极性通过降低生产成本而获利。促使生产企业做出价格承诺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把反倾销税所得直接应用于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以最终提高公共利益。这是因为政府的反倾销税所得,在某种程度上讲,来自于公共利益因反倾销税而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奖金、直接拨款等方式支持国内产业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例如直接资助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等。

  我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加以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仅依据法律规定,在反倾销裁定程序上对公共利益予以肯定及保护是不够的。政府应当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反倾销这一贸易救济手段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时间:2006年11月10日

作者:于永达 曹宁 金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