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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决书是如何下发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9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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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的判决书,就是当我们涉及到商标侵权的纠纷当中,无法通过调解等手段解决时,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之后得到的裁判文书。那么商标侵权判决书是如何下发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侵权判决书是如何下发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侵权判决书是如何下发的

  1、直接送达

  对象:在家的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公民,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

  注意:

  有些时候法院送达文书时,当事人并不在家里的,也可以直接交给其一起住着的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情况下同样具有效力。

  但是,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家的,就不能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都有厉害关系。

  另外,签收文书的必须是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一般是不允许的。

  其他情况的签收对象选择:

  (1)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的话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2、留置送达

  对象:不肯接收文书的当事人

  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注意:如果前去送达的时候,遭到对方家属的拒绝的也是一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方式确定已经送达。

  但是,如果是法院调解之后制作的调解书的,原则上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但是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委托送达

  对象: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

  如果直接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问题,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就会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邮寄送达

  对象: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路途较远

  采用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会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

  对象: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对象: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商标侵权的维权方式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标侵权的情形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侵权判决书是如何下发的相关内容。商标侵权的判决书有几种不同的下达方式,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下达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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