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捷克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4 05:57
人浏览

捷克共和国对其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5月10日开始实施。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新的禁用条款包括:

A、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性和特点的;

B、由具有高度价值的徽记所组成的;

C、在酒(葡萄酒)和烈性酒(白酒)上所标的产地不同于其真正原产地的;

2、在征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后,一件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3、要求优先权的国家从巴黎公约成员国扩展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非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凭互惠协定。同等待遇的原则延伸到本地居民或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有居所的或有互惠协定的国家的人;

4、如果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已在公众知晓的有关领域成为驰名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5、公告后三个月的异议期包括对异议的举证;

6、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获得禁止使用侵权商标的命令,包括请求法院发出指令将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撤出市场,同时,有要求销毁侵权商品、原材料及其配件(如果其是专用的或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的权利。但是,如果商品不属于被告的财产或者其特性可以用其他方法消除,并且要求销毁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可以驳回销毁的请求。

7、后申请的商标在在先商标权人知道其使用5年内没有受到干扰,就认为被默认了,除非后申请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8、只有当转让协定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后,商标的转让才被认可,对有关当事者才有效。

9、5年不使用可以撤消。在此行动之前,恢复使用不到3个月的在此列:

10、如果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一样,但保留了原注册商标的主要特点,可视为使用。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表示出口的质量,可视为使用。

(摘译自《国际商标协会之声》2000年9月15日版,第55卷17期)

编辑日期:2001-5

作者:李远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