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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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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商标来说,商标有时候会存在相应的争议,因为有的商标是比较相似的,那么对于商标争议来说,应该如何解决呢?跟商标意义的区别又是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交纳评审费。

  

  二、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指什么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基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试图达到的法律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权利限制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于是,肇端于版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进入商标法领域并逐渐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和使用只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这些构成要件在法律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三、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种类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合理使用细分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仅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奔驰”、“本田”的汽车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该店的相关服务项目,并非为了搭便车,一般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当被排除在商标侵权的范围之外。

  (二)描述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叙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要素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叙述性商标本身属于叙述、说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称的词汇,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业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标权人就无权阻止。例如,“熏衣草”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含有薰衣草成分的其他品牌手帕纸外包装上非突出使用“薰衣草”字样。

  (三)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著作权法,进入商标法领域后,主要发生在涉及知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对消费者耳濡目染的商标进行模仿,才能让消费者成功联想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主要包括在字典中的使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务活动使用、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等。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确定商标的归属。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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