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4 18:28
人浏览

  马德里体系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马德里议定书的通过是为了排除某些国家不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从技术上来说,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马德里议定书引进了一些革新:

  ——申请人可以基于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家申请而申请国际注册。在协定下,国际申请必须以在主管局的国家注册为基础;

  ——议定书的缔约国可选择18个月的期限(而不是协定下的一年),或异议时的更长期限,来声明在本国内不能给予商标以保护;

  ——每一个被指定国的主管局可以收到比按马德里协定更多的费用(换言之,即单独规费);
——依原属局的请求,如果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注销,该国际注册可在其生效的国家内转化为国家注册,而且不丧失国际注册日和原有的优先权日(马德里协定下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议定书使得其与地区性商标体系(如欧洲共同体)之间有了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