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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之四: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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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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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之四: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新华网北京2002年8月11日电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 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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