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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新的规定?

其他 2013-07-08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己查下商标法不就知道了。多动手才行。
  • 自己查下商标法不就知道了。多动手才行。
  • 新《商标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在第3条第二、三款,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定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对各成员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为此,新《商标法》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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