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请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5 20:13
人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镇江工商局向我局请示,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供应给健力宝公司。

  新拓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对此我局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拓公司的行为属商标印制行为。该公司在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情况下承接此项业务,构成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二是新拓公司只是将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用热缩办法粘贴于包装物上,该包装物本身不应视为商标标识,故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

  对此如何认定,专此请示,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