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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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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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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颁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シ戳恕斗床徽?本赫?ā返谖逄醯冢ǘ?┫畹墓娑ǎ?钩刹徽?本赫?形??Φ卑凑铡斗床徽?本赫?ā泛凸?夜ど绦姓?芾碜芫帧豆赜诮?狗旅爸??唐诽赜械拿?啤??啊⒆颁甑牟徽?本赫?形?娜舾晒娑ā酚枰圆榇Α?BR>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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