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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陶义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下称构件厂)厂长,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构件厂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构件。构件厂由于经营不景气,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 °小桩技术\"从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经营活动。同时,城建总公司将 °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总公司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拨付科研补助费5OOO元。 陶义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地基工程的施工经验,完成了 °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 ±(即后来申请专利的 °钻孔压浆成桩法 ±),并将该技术方案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该技术方案虽未经试验,但已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条件。 后来,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地基施工工程遇到了困难,请陶义帮助解决。陶义代表构件厂承接此项地基施工工程后,先用小桩技术打桩,但均告失败。在此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决定使用他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并从河南某地购买了钻孔机械,运用于科技活动中心大楼施工工地。构件厂的施工队按陶义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均完全合格。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陶义在构件厂几位领导的催促下,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了该技术方案发明专利。 陶义所在单位以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局后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在单位所有。陶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他享有。我的意见是属于个人发明,专利权应该归陶义所的.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

2018-08-21 1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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