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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规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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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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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4-25
记者:魏小毛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关于涉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增强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
据悉,2007年中国大陆法院共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4163件。而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大陆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这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项自4月23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对适用的范围、涉台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送达的途径和方式、送达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觏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大陆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按照该项新规定进行。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强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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