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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与杨苗某夫妇债务纠纷一案,经偃师法院和洛阳中院审理作出判决:二债务人应向我支付款项共计14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二债务人与案外人杨现某串通,以被法院查封的属二债务人所有的厂房已转让给杨现某为由,由杨现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妄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08年被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2010年,偃师法院通过评估拍卖,最后将该厂房执行给我抵偿债务,同时,法院又向相关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司法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即时给我办理该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手续,执行案子结案。 2013年1月16号,我发现该厂房大门暗锁被换掉,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调查该厂房大门暗锁被杨现某换掉后将厂房大门撬开,强行将该厂房据为己有,并在里面进行生产。派出所以该厂房所占土地为杨现某所有为由向我作出《不立案调查处理通知书》。为此,我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杨现某的土地手续无效。2013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杨现某不服,上诉至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洛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我又与相关单位办理了该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手续。但杨现某仍然强行霸占着我的厂房直到如今。 我认为:杨现某插手他人的经济纠纷,并无中生有、借故生非,强行占有我的价值28 万余元的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有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杨现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局直到现在仍没采取任何措施。请问:杨现某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案件执行 2018-12-14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从以上程序时限看,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在6个月左右可以宣判,复杂的案件可以达到一年以上。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上诉期间原判决不生效。
  • 法院判结离婚后对债务事实不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对方拒不执行财产分割判决或裁定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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