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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冒洗发水受罚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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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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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货都是从广州购进的,曾销往7省市,很多场所都用我的货!”被告人刘成说。曾经的“业绩”“‘成就’了他今天的罪行”。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飘柔、海飞丝、潘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被告人刘成系广西人,汉族,案发前暂住在北辰区宜兴埠。2007年8月至今年3月,刘成伙同刘国伟(在逃),从广州市购买“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洗发水。这些洗发水除在本市销售外,还被销往北京、河北、山西、甘肃、吉林等省市,销售金额达到5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光乃谈到定罪量刑时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何谓“数额巨大”呢?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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