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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酒牟取暴利 宜兴7人侵犯知识产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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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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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金钱利益的驱使,朱国强等七人将目光瞄准了伪造的注册商标,妄图通过制造、销售假酒的方式致富,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六起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均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被告人朱国强本是生意人,但因小本生意赚钱不多,见他人贩卖假酒获利颇多,遂产生做假酒生意的念头。开始朱国强也只是从他人处购得假酒后再转卖,从中赚取差价,但随着对这一行当的了解,他知悉了做假酒的整套程序。  2007年起,朱国强从被告人朱德峰等人处购买了大量伪造的“青溪”、“双沟”、“金六福”等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然后雇佣自己的大嫂、被告人杨梅兰将散装的白酒和瓶装低档白酒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皮管将混合后的白酒灌入酒瓶,封盖、贴瓶标、装盒、装箱,这样一箱“品牌”酒就炮制完成了。  然后,朱国强将这些假酒销售给在本市金三角副食城经营的个体户被告人陈法强、朱惠忠和李先林等人,销售得款达人民币477000元。陈法强、朱惠忠和李先林等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朱国强处低价收购并再次转卖,从中牟利。  此外,被告人潘洪云还向朱国强购买了伪造的“青溪”、“双沟”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品,用于灌装假冒青酒、贵宾双沟白酒并进行销售,销售得款人民币435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采用伪造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假酒以牟取暴利,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假贩假网络,均已构成犯罪,遂按其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七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人民币四万至三十万不等的罚金。  近年来,宜兴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视对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立足惩罚和保护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并充分运用财产刑的处罚,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另一方面着力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典型案例的适时报道,震慑其他制假、贩假的犯罪分子,有力遏制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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