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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沈中法判企业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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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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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岳巍) 美国苹果公司把深圳一家数码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深圳这家数码公司用了苹果公司的“苹果”。  被告曾辩称,自己的苹果“长”有翅膀。  “长”了翅膀也不行,法院审理认为,深圳这家数码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构成了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美国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损失40万元人民币。  近日,“苹果公司”告“深圳公司”侵权一案,作为2008年度优秀指导案例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苹果公司”其商标因为是个苹果图形,而且存在缺口,像被人咬了一口,被人们所熟知。而且“苹果公司”在中国拥有苹果图形、“APPLE”“苹果”等注册商标。  成立于2005年10月的“深圳公司”名称中,有“苹果”字样,而且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使用了带“翅膀”的苹果图形,以及与“苹果公司”相似的图文组合标识或商标。  2008年3月,“苹果公司”在沈阳一销售商处购买了“深圳公司”的相关产品,并现场公证。随后,“苹果公司”以“深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深圳公司”及沈阳一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并要求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的授权人并非“苹果公司”,“深圳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即“苹果公司”的许可,使用“长翅膀的苹果”作为标识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将原告的企业字号“苹果”用于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及鼠标、键盘、音箱等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的苹果图形和文字标识,容易造成购买者误认商品,构成对“苹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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