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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齐向“傍名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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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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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日,期盼已久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就在一个月之后,《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开始实施。一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一部是地方性法规,前者对知名商品进行了界定,后者则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虽然二者在效力和覆盖范围上不同,但却从不同角度遏制了“傍名牌”现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知名商品呢?《解释》对此作出了具体的界定——知名商品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于如何认定知名商品一问题,相关专家解释为,要看这些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知名度,具有知名度才可能受法律保护。这种知名度通常都是因为在中国市场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广告等)而产生的。如果在国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在中国境内不具有知名度,就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商品的知名度并不要求在所有的市场内或者人群中都达到知名的程度。只要在特定的地域内知名,无需全国知名。但是凡是属于恶意模仿,比如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即使超出知名商品知名的范围,也是违法的。凡是属于《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行为、做法都属于“傍名牌”,都是被禁止的。具体“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作为我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实施同样不容忽视,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同日即3月1日实施。
  《规定》和《办法》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对知名商号的申请前提、认定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规定》还明确,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应认定为“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商号“近似”。此外,知名商号不搞“终身制”。根据《办法》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6年,可以申请延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傍名牌”比假冒名牌更为隐蔽,危害更大,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商标、异地注册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号、在海外注册已有知名商标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解释》界定了“知名商品”的内涵,为今后更好的打击“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确实的依据。而《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独具商业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不会因为法律空子被搭便车,经过数代人苦心经营的名企业、老字号也不会转眼间多出个“同门”兄弟。二者齐向“傍名牌”说不,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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