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俏江南胜诉商标之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3 14:42
人浏览
本报讯 (记者肖 峰北京报道)北京、辽宁两地“俏江南”之争终有结果。记者日前获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原告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胜诉。
  据介绍,“俏江南”商标由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穴以下称北京俏江南?雪于2000年10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获得注册,核定提供的服务为餐厅、酒吧等。然而北京俏江南发现,葫芦岛市北联电脑公司(以下称“北联公司”)于2005年3月将“俏江南”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成立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在其经营场所所悬挂的牌匾、对外宣传菜单及发票中写有“俏江南”字样,从而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北联公司却认为,服务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对“俏江南”标识的使用不侵犯北京俏江南商标专用权。并且,其在办理饭店工商执照时,在工商局进行了名称查询,结论为与登记企业名称无重复。
  北京俏江南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表示,被告在商业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突出使用“俏江南”字样,易使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将“俏江南”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就是利用“俏江南”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使相关公众易接受其商业服务,从而令这些公众对餐饮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进而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俏江南”商标已有6年之久,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持续发展,并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大中城市设立了十几家分公司。在此期间,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在多种媒体上宣传“俏江南”商标,“俏江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为餐饮行业的知名商标。被告的商业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