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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眼镜公司擅用别人商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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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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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企业因在万余副眼镜上擅自使用全球知名的“鳄鱼”商标,而遭遇权利人的穷追猛打。在行政机关作出高额处罚之外,权利人日前又通过司法途径获取了高额赔偿。

遭受重挫的系温州市嘉光眼镜有限公司。《市场导报》获悉,今年2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向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投诉,反映该眼镜企业商标侵权

  瓯海工商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已生产完毕的各种型号的老花眼镜1.37万副。该批眼镜在镜片上标注“CARTELO及鳄鱼”组合图形,并悬挂有以上组合图形的挂牌,“鳄鱼”图形还单独标注于眼镜托叶及眼镜脚套处。

  经查明,嘉光眼镜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开始,受深圳市欧美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鳄鱼”图形单独标注于眼镜鼻托叶及眼镜脚套处的老花镜,而当事人使用“鳄鱼”图形商标未经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许可或授权。

  上述万余副老花眼镜尚未交货,合同约定销售价每副16.5元至22元不等,合计非法经营额26.6万余元。

  瓯海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所标注的“鳄鱼”图形虽然嘴是朝向左边,与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在我国第9类商品上的“鳄鱼(嘴朝向右边)”图形有所区别,但这已构成近似侵权。

  嘉光眼镜公司最终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6万元,及没收商标侵权眼镜的行政处罚。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并未就此收手。今年4月9日,其又将嘉光眼镜公司告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在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拥有的“鳄鱼”图形商标、CARTELO及鳄鱼图形商标存在近似,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判决。

  据了解,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成立,并注册了鳄鱼商标。如今该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拥有一定的知名度。1980年起,该公司在中国不同商品类别上,分别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




(编辑: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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