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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豆捞”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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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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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引自法制日报

“豆捞是一种火锅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本

院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

申请注册豆捞商标的复审决定。”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就长春一家海鲜火锅酒家,申请注册“豆捞”商

标,被商评委驳回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2年9月17日,原告长春市朝阳区豆捞海鲜火

锅酒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餐馆服务类中注册“豆捞”商

标。商标局经审查于10月23日作出商标驳回决定。

原告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11月11日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评审委员会经

评审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决定,认为:“豆捞”也称之

为“都捞”,起源于港澳,又称香港火锅,申请商标指定

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

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予

以驳回。


  长春市朝阳区豆捞海鲜火锅酒家不服,于2008年10月

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豆捞”商标为原告自创品

牌,在申请注册的当时无论境内或境外都没有与原告同名

的海鲜酒家,原告是“豆捞”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被告则认为,“豆捞”属于一种火锅的简称,也叫

“澳门火锅”或“香港火锅”。“豆捞”二字确系特定的

火锅品种,属于餐饮行业某项特定服务内容,是餐饮行业

的公知常识。

  据介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

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

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法院据此认为,“豆捞”是一种火锅名称,用于申请

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和

特点,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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