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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笔公司商标被冒充使用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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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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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9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派克笔公司商标被冒用案件。法院一审判定,商标冒用者徐洪根及负有责任的青岛、吉林两家公司应赔偿派克笔公司经济损失5348.5元。

  经审理查明,派克笔公司曾分别将“派克、PARKER和P”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并于2005年全权委托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鉴别产品的真伪。

  2005年1月,徐洪根从广州购进“派克”“英雄”“金皇冠”系列笔,随后在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大福源超市内开始销售。派克系列笔在包装和实物显著位置使用“PARKER”字样,“PARKER”与派克笔公司在同类商品注册的商标“PARKER”相同。

  经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检验,徐洪根销售的派克系列笔并非派克笔公司或派克笔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截至2005年11月1日,徐洪根售出假冒派克笔销售总金额2384.82元,获非法所得1348.5元。剩余假冒派克系列笔被沈阳市和平区工商局依法没收,并被处罚。

  法院还查明,吉林市鹏辉商贸有限公司曾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允许在对方经营的沈阳大福源超市内销售钢笔。但后来,吉林市鹏辉商贸有限公司私自将经营的权利转让给徐洪根。

  去年10月,派克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洪根、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和吉林市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企业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徐洪根、吉林市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三个被告赔偿5348.5元,驳回派克笔公司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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