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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发函似不义,京东回应似有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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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天猫发布内部通告函称:阿里集团已取得了“双十一”注册商标,此后除经授权的天猫本家人之外,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以下由董毅智律师谈谈“双十一”商标之争的法律知识。

  鲁迅先生出名的原因是他把别人用来喝咖啡的时间用在了看书上,现在咱们的阿里集团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在了抢注册商标上,可谓“异曲同工”。据传,阿里巴巴已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和“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用商标注册的杀手锏守好双十一这座易攻难守的城池。

  撇开什么开放、公平、公正等等大而化之的互联网精神不谈,但就法律层面来说,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双十一”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阿里能放言语向侵权者追究赔偿责任,可见并非空穴来风。

  退一步讲,即使阿里未对“双十一”进行商标注册,也不见得不能就此提出侵权之诉。自2009年阿里首创双十一网购促销的商业活动,到2012年双十一已成为一个标志性节点。一年比一年轰动的双十一促销风暴,使得双十一成为一种全国民众喜闻乐见的约定俗成的特有的名称。双十一得到用户和业界的认可,在一定范围内构成一定知名度。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精神,双十一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至于阿里的劲敌京东在回应阿里的“双十一”注册商标的公开信中提到,阿里此举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阿里申请“双十一”等一些列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垄断?

  就双十一本身来说,当作为日期来使用时,双十一仅是语言,而非商标。商标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或符号,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京东或其他电商平台以11月11日或11.11等日期的方式使用,避免与阿里的“双十一”注册商标相混淆,严格说来很难够上商标侵权。阿里注册“双十一”并没有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争,很难说得够得上是垄断。[page]

  在双十一即将来临的紧要关头,阿里将发出的《通告函》无疑是一计釜底抽薪,苏宁骂娘式的呻吟,京东批斗式的呼吁,都于当期双十一的促销较量无益,反而更显出自己的怯场和没底气。商场如战场,商机如战机,先占者先得。如若今时今日,先对双十一提出注册商标的是京东,京东是否还会在这里对互联网的公平竞争精神、开放公开精神大谈特谈吗?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游戏规则,尊重对手,同时也是尊重自己,而不是在对手漂亮地亮出一招出奇制胜后,在背后又是泼冷水,又是葡萄酸。只有这样,当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自己漂亮地回击后,得到的将是对手和观众钦佩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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