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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惹人注目的中外商标之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8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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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美邦)与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下称:日本曹达)关于“甲托JIATUO”商标争议案件最终盖棺论定:陕西美邦赢得该商标所有权,日本曹达败诉。

  在不少业内人士眼里,这场官司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外农药企业的商标之争时有发生,中国企业多以失败告终。此次胜诉是中国农药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表现,为行业做出了表率。不过在陕西美邦看来,虽然获得了法律的最终认定,但付出的代价非常高昂,日本曹达发起的是一场恶意诉讼。

  争议商标七年后尘埃落定

  日本曹达是一家国际知名化工企业。它上世纪60年代末开发的一款名为“甲基硫菌灵”(又名“甲基托布津”)的杀菌剂在中国上市近40年,年销售量超过千吨。不过随着其专利过期,国内已有包括陕西美邦在内的多家农药企业能够生产该产品,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目前含有该成分的登记产品多达405 个。

  1978年,日本曹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甲基托布津TOPSIN-M”商标的申请。1979年8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药商品。该商标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09年8月14日。

  作为日本曹达的标志性产品,这种能够防治多种病害、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的广谱性杀菌剂广受市场认可。“甲基托布津”成为行业内著名商标

  2001年7月17日,陕西美邦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甲托JIATUO”商标的申请。2002年9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0727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农用杀菌剂等商品。

  2004年5月起,陕西美邦与日本曹达发生商标争议。随即日本曹达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陕西美邦注册的“甲托JIATUO”商标。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7年。

  从2004年至2011年,历经两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两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美邦公司6次胜诉。

  胜诉案例给企业树立信心

  在最近的一次审判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甲托JIATUO”商标与“甲基托布津TOPSIN-M”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差异较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显然也站在了陕西美邦的一方:日本曹达的商标由中文“甲基托布津”及英文“TOPSIN-M”组合而成,争议商标由中文“甲托”和拼音“JIATUO”组合而成,两者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差异明显。虽然无法排除个别用户会将“甲托”作为“甲基托布津”的简称来识别,但日本曹达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绝大多数公众普遍会将“甲托”作为“甲基托布津”的简称来识别,因此,个别人的认读识别不能作为双方商标构成近似的依据。

  此外,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也曾出具证明,证明相关公众没有混淆“甲托”与甲基托布津,也不认为“甲托”是“甲基托布津”的简称,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甲托JIATUO”品牌在销售上取得了很好的业绩,几年的官司对该产品的推广确实造成了影响。

  陕西美邦公司总经理张继红表示,这个案件给国内企业树立了一个信心:并非发生纠纷就一定是国内企业败诉。“甲托JIATUO”去年的销售额在2000万元左右,因为胜诉在望,美邦公司今年加大了市场推广力度,几个月内已销售近3000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为“甲托JIATUO”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五申诉处副调研员“李新芝”

  上述商标权之争实际上是国内农资企业面临的众多知识产权诉讼之一,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农资企业的生存现状。

  随着国内农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外公司正越来越多的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国内企业进行压制,因此,为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并在可能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优势,国内农资企业确有必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确保自己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在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应时刻绷紧知识产权这根弦,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企业的重大或关键技术,应善于利用商业秘密、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各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实际上,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几年,国内农资企业申请了大量的专利和商标,并且有大量的专利和商标获得了授权,从而很好的确保了自己的技术优势;

  (2)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主动出击保护知识产权。与之前的缺乏经验相比,目前国内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应该说有了很大提高,如美邦那样,国内农资企业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不再是处处被动挨打,而是表现出很强的诉讼能力,而且随着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积累,国内企业也应该学会善于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武器,例如,新安化工就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草甘膦技术,为国内农资企业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新闻链接:中外农药商标之争

  1998年,法国鲁塞尔公司因与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棉桃”图案商标,由法国鲁塞尔持有,最后判决南京第一农药厂是侵犯国外权利,并赔偿国外企业部分经济损失。  

  1996年1月26日,美国FMC公司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投诉,指控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的农药,侵犯美国FMC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呋喃丹”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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