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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YW00D荷里活”商标 审查实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8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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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眼镜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OllyWOOD荷里活”商标(图一)。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该商标的英文部分“HOllyWOOD”的中文含义为“好莱坞”,是公众知晓的美国电影业中心地名,且不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中文部分“荷里活”与另一企业注册在同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荷李活”商标(图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商标不能整体注册,发给《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正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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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由中文、英文及图形三部分组成,其中英文部分是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易导致来源误认,属《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禁用之列;中文部分虽然是英文的谐音,但并不具有地名含义,本来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但经过在先权审查,发现在同种及类似商品上另一企业已注册了近似商标,即“荷李活”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的图形部分因不与在先权商标冲突,可以保留。因此,该商标可以修正,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要求删去商标中的中英文部分。

编辑日期: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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