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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田”商标案看县级以上区划名称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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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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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0日,成都青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第4047594号“青田”文字商标,申请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2006年10月,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理由是“青田”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2008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商评字[2008]第1249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于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对于此案,笔者认为,申请复审商标中的“青田”二字有明确的第二含义,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青田”是汉语中的一个常见的词汇,并非县级行政区划的专称,并不能与浙江省青田县产生直接的、必然的、唯一的联系,也就是说,不具有唯一指向性。“青田”二字,从古自今都有着较为丰富的含义,源于青青田野,在古诗词中更是被广泛运用。浙江省青田县,其“青田”的县名也是以其区域内的青田山而得名,而且还以当地出产的青田石材而著称。可见,“青田”二字并不仅仅指青田县,还有青田山、青田石材的意思,其第二含义明显强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

在之前的驳回复审案中,商评委已经认定了“青田”二字的第二含义明显强于行政区划的含义。申请人于2000年10月13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青田”商标(申请号:2019516)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商评委在该案中表明:“申请商标文字‘青田’为浙江省青田县的县名,但据《词源》中的解释,‘青田’还特指青田山。青田县以出产石材而著称,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对全国的普通消费者而言,‘青田’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并不强于其它含义。因此,‘青田’一词具有行政区划外的其它含义,能够起到区别家具等商品的作用。”可见,商评委对于第2019516号“青田”商标二字具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含义,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此外,申请人还曾经在第19类和第24类上申请过“青田”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商评委均以“‘青田’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并不强于其它含义”为由,准予上述商标初步审定,且申请人目前已经拥有了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具体的审查标准为,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标准,一直以来备受企业的关注。笔者认为,对于以县级区划名称为商标被驳回的案件,首先要针对驳回的理由,寻求抗辩的理由。例如,本案“青田”商标文字与县级地名名称完全相同,因此,只能从文字的第二含义上进行抗辩,强调“青田”结合其他文字之后具有显著的含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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