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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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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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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而没有过失的情况。而且,侵犯专利权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成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主观罪过。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了危害专利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对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笔者拟对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以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的主观方面一一进行分析。

假冒他人专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讲,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是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明知”的程度是行为人知道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注、缀附或者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识。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自己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十分清楚,而且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诸如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标识和专利号,其意志因素是一种很明显的希望态度,不可能是放任。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凭借自己的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见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识时,肯定会预见到他人的专利标识权已经受到侵害,绝对不会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他人专利标识权受到侵害的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行为人在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识,绝对也不可能抱有他人专利标识权未受到侵害的侥幸心理。因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为了追逐利益或者其他不良之目的,不可能对他人专利标识权受到侵害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故而假冒他人侵犯专利权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假若行为人自己拥有一项专利权,其在生产其专利产品后,在产品的标签上印制其专利号时,误将其专利号“96 X X X X X X”印制为“98 X X X X X X”,而此号恰为另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假冒另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的故意,虽然客观上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但也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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