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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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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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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四个幅度处罚:
(1)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
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l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_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圉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洼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遮应缴
税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遮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速应缴税额l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 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遮
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
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page]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
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
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
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
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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