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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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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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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贯穿认证活动的始终。依据该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认证应遵循如下规范:(1)认证由合议庭成员依法独立进行,非合议庭成员无权参与其中,且合议庭认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2)认证针对证据而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进行。(3)法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认定证据,且法官的认证过程及理由应该公开。(4)认证时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前者是对法官认证的主观约束,后者则是对法官认证的客观约束。(5)认证可采用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的方式进行,前者主要适用于证据较少和案情简单的案件,后者主要适用于证据较多和案情复杂的案件。(6)经过认证,首先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则予以排除,这与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
 同时,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度也不是无限的,一般而言,应受到以下的限制:(1)法官应从本案案情中获得内心确信。(2)法官应基于对所有案件情况的综合考察和判断获得内心确信。(3)法官应依据证据的固有属性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对每一证据获得内心确信。这些限制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的认证。
 为认证的基本原则,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优势证据规则等交叉互动。适用其它证据规则时必须贯彻现代自由心证原则才能达到最大限度的准确性,而适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时也应遵循其它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和既定性。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意处理好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与其它证据规则的关系,使它们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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