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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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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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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一甄别法

所谓“逐一甄别法”,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供和法定职能机关收集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方法。逐一甄别法是对证据进行认证的常见形式。它通常作为对有关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这种方法要求法官针对单一证据的特征、性质、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产生、发生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有违自然定律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相关认证结论。对单一证据本身进行比较分析,查明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这主要是要查明证据内容与形式有无矛盾,如建国前制作的文书,却用现代简化汉字写成,这就是形式与内容的矛盾;某一言词证据的多次表述是否一致,如可对刑事被告人多次口供进行比较,看其是否矛盾,有何矛盾等。

二、相互对比法

所谓“相互对比法”,是指在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认证时,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的同一性原理对证据进行相互的比较,查明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从而确认其具有异同结论的方法。如将刑事案件同案被告人口供之间,口供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之间相互比较,以便查明有无矛盾。采用这一对比的认证方法的前提:一是基于事物之间的差异现象而使人们存在识别的可能,这种事物之间的差别性的内在原因,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果客观事物本身不具备这种相互间的差别性,那么就无从采用这种互相对比的认定方式;二是作为对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可比性,这一可比性是由这些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关联性所决定的,即都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中同一事实或事物的,否则就无法产生相互比较的必要基础,也就必然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相互对比法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证时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三、综合印证法

所谓“综合印证法”,是指将涉及对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加以综合性分析、判断,以认定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的认证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综合印证法就是通过发现所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之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地解决这些矛盾。这一印证过程既是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证据的真伪被鉴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被揭示的过程。例如,1980年10月29日晚6时许,北京站二楼进站大厅正中央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案。当场炸死1人,炸伤89人。经收集来的大量证据证明,最后认定此案犯罪嫌疑人系北京到山西农村插队、当时在运城拖拉机厂工作的工人王志刚。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1)北京市崇文区一户居民对死者复原面容的辨认;(2)王志刚所在单位证明其失踪的电报;(3)在爆炸现场拣到一把能打开王志刚在运城厂里自行车的钥匙; (4)在现场拣到一条炸碎后经辨认系王志刚所在单位发的花毛巾;(5)现场拣到的无名尸鞋,经警犬鉴别与王志刚留在厂里宿舍的鞋相同;(6)死者身穿的衣服和现场遗物与王志刚离厂前的衣着和带走的黑色人造革手提包相同;(7)在现场人体组织碎块中,拣到半个右手掌皮,经鉴定与从王志刚用过的笔记本上提取的一枚右手汗液掌纹完全一致;(8)王志刚的好友马某证实:前段他外出时曾委托王志刚替其看门,经对室内地上的尘土化验,发现其中含有硝酸铵炸药成分,与在爆炸现场检测到的炸药成分相同;(9)运城拖拉机厂的职工反应:王志刚因到山西插队后未能返回北京,现已30岁尚未成家,平常情绪低落,有时私下哭泣。10月28日,即在王志刚失踪的前一天,王分别给4个朋友写信,内容相同:“我走了,永远走了,今后也不会再见了。我去的地方虽不理想,但终究是个归属。”上述证据之间是相互照应的,同时,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是相互协调、印证的,但是,有一个证据与上述证据不相吻合,即现场死者的头发是乌黑的,而王志刚的亲属和同事则反映他本人是“少白头”,这种头发颜色的差异,显然是一个矛盾现象。后经查实,王的好友马某证实:王志刚确实是“少白头”,但在其“失踪”的前5天,即10月23日,马曾亲自为他染过发。至此,与本案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便能够完全相互呼应、协调一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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