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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两个“证据规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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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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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上海讨债公司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是中国证据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只有区区八条,导致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证据的各个方面没有直接可操作的规则。此后,在距今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有十多个省、市相继掀起了证据地方性立法的热潮,有的就刑事证据规则做了全面规定,有的只就故意杀人等案件证据规则做了规定。可以说,这次两个“证据规定”,是在总结各省市地方性证据规则的基础上,专门就社会反响强烈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这两个问题做了规定。

  虽然,这两个“证据规定”不能一揽子解决所有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司法体制尚未达到大幅度重建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证据规定还是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的。

  首先,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两个“证据规定”虽不能包治百病,但在避免冤假错案方面,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前几年的佘祥林故意杀人错案,今年的赵作海故意杀人错案,除执法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外,没有证据规则可以依据,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间接原因。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予以排除。这两个“证据规定”不仅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作了详细规定,还专门就非法证据的排除单列一个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见国家重视死刑案件质量和整治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之决心。

  其次,有助于公、检、法三机关对证据问题统一认识。刑事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证据的认识也会因执法主体不同而不同,如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检察人员在起诉阶段、审判人员在审判阶段,对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认识显然不会完全相同。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一方面基于个人的主观认识有差别,更重要的是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定,各部门通常会基于自身的工作方面,制定自己单方面的标准,这样一来,各部门的规定之间难免会“打架”。只有对证据问题逐渐形成共识,才会逐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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