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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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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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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年张女士买了一套2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1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张女士一个人的名字。2009年8月她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并没有和丈夫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但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张女士的工资偿还。但最近两人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丈夫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他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张女士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丈夫根本没有权利分。
  上海讨债公司律师解答:
  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杨培植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该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张女士个人所有。
  另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张女士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张女士却仍应该归还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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