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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竞争的厂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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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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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问的横向协议比纵向协议更可能是反竞争性的。因而,在绝大多数竞争法中,某几类特定的、被共同断定为属于卡特尔协议的横向协议要接受比其他类协议更严格的控制。在许多国家中,竞争法本身并未作这样的区分,只是在实施细则和规则中对此作了规定。但对于刚采用竞争法的经济来讲,最好是在竞争法中明确地作出这种区分。这将确保各类企业迅速地认识到违背有关托拉斯协议的禁令所具有的严重性。
并且,它还将帮助商界人士懂得,尽管某些纵向协议会对单个竞争对手产生不利影响,如能将对手排除出专门的配送协议等,但只要这样的协议损害了更广范围内的竞争,就会遭到禁止。
如在前文所充分讨论的那样,并非所有的横向协议都是卡特尔性质的协议。相互竞争的厂商可以通过有限的、专门的方式结合它们的经营以获取更高的效能,并且其后果有可能在总体上是有益于竞争的。这类协议包括联合投资、共同研究与开发、建立有益于消费者的共同标准等等。对这些协议,应像对纵向协议那样,采用一些较宽松的法律准则。竞争法将这类横向协议与卡特尔协议区别开来是有益的。
最后,有些非卡特尔性质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对竞争是有害的,但它们却能带来很高的效能以至在总体上是有益于消费者的。(根据定义,卡特尔协议不可能产生这样的效能。)竞争法若能建立起指导这类分析的准则将是很有帮助的。
推荐表述:

[第 款]被禁止的厂商问协议

1.相互竞争的厂商(包括能轻易变为竞争对手的厂商)之间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商定的惯例)缔结的协议,如果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下列基本后果的,将被禁止。

(a)固定或者冻结价格、价目表、折扣、附加费或任何其他收费;

(b)固定或者冻结产量;

(e)在拍卖或任何其他竞价过程中固定或限定价格;但竞价者实行联合竞价,从而征求竞价的当事人能识别竞价者身份的情况不在此列;

(d)划分市场范围;不论这种划分的依据是地域空间、销售或购买的数量、所售产品的种类、顾客或销售者,或是其他因素;

(e)将现存的或潜在的销售者或购买者排挤出市场;

(f)拒绝与现存的或潜在的销售者或购买者缔结契约。
2.除了本款第一节所列举的协议外,任何协议,包括通过商定的惯例所形成的协议,如果会或者可能会以显著地限制竞争为其后果的话,将被禁止。但是,

(a)当相互竞争的厂商(包括能轻易变成竞争对手的厂商)就其在一市场中的经营达成了一项协议,它不属于本款第一节所列举的协议类型,而这些厂商在受该协议影响的市场中所占有的总份额又不超过20%时,就不能认为该协议对竞争构成了显署的限制。

(b)完全由非相互竞争的厂商达成的协议,如果不存在下列情况,就不能被认为对竞争构成了显著的限制:

(i)在协议当事人中,至少有一个厂商在该协议所涉及的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

(ii)对竞争有限制,但这是因为在受该协议影响的市场中,实际上广泛存在着类似的协议。
3.(a)如果一项按本款第二节的规定应予禁止的协议,实际上带来了或者可能带来一种实际的、不同于纯货币性效能的其他效益,而且这种效益在抵消该协议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限制竞争后果上绰绰有余,则该协议仍然是合法的。

(b)按本节要求提供证据的责任由寻求豁免的当事人承担。该当事人还须证明,如果该协议不能被付诸实施,就不可能有比该协议更少限制竞争的手段可被用来获取有关的效率收益。
第三节(a)使用“实际的、不同于纯货币性效能的其他效能”的说法,目的在于排除如减少所得税或仅仅靠更大的购买力而实现的数量折扣之类的考虑。因为那样的货币性效益只是收人的转移,并不提高整个经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page]
重要的是要注意,第三节的(b)并不要求当事人证明其协议是实现上述非货币性效益的唯一途径,而是要当事人证明,在获取这类非货币性效益上,不存在可行的、与竞争抵触更少的途径。
如果将第三节的(a)(以及有关市场集中问题的条款的第九节所作的相同规定)与第一款(目的条款)结合起来理解,并记住企业所有者也是最终消费者,就会发现,在它们从效益出发为某些厂商间的协议类型提供保护和豁免时,隐含地运用了一种“总福利”准则。因为,它对消费者和生产者一视同仁,从而忽略了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由厂商间协议所造成的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的任何转移。

源于提价的消费量下降会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在这种消费者福利损失中,不能转变为生产者利润增长的那一部分被称之为“死损失”。同时,厂商间的协议被付诸实施后,缔约企业可以更有效率地生产其所销售的产品,从而实现资源的节约。第三节(a)的规定意味着,当在价值上厂商间协议所造成的“死损失”小于靠协议而节省的资源时,可以允许这类协议的存在。有些国家不采用总福利准则,而偏好专注于消费者方面的准则,即采用一种消费者剩余分析法。因此,这些国家只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从效益出发为厂商间协议提供保护和豁免。在这类特定的场合中,尽管可以预见,厂商间的协议会增强厂商的市场权势,但这些协议所能获取的实际预期效益大得足以使它们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损害。为了清晰地表述这样一种准则,第三节(a)可以行文如下:
3.(a)如果被本款第二节禁止的厂商协议带来了或者可能带来足够大的非货币性效益,从而预期消费者的状况将因该协议而得到改善,则该协议仍将是合法的。”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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