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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创新始终是侦查方法发展的一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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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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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的侦查方法发展还验证着侦查方法创新的历史。实际上,发展也就意味着创新。诸多侦查方法的不断涌现,诸多侦查方法不断被抛弃,②这个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侦查方法不断更新、不断跨越的过程。理性原理,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面临多种可选择行动方案时,会根据理性选择最有利的那种;满意性原理是指人们虽然有理性选择的企图,可是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作出“完全合理的”决策,只能满足于“足够好的”或“令人满意的”决策;渐进性原理则是指人们往往无法一次性确认一个肯定能达成目标的行动方案,通常的做法是先找出一条看起来比较令人满意的行动路线,再根据实践情况,局部修正,逐渐接近,直至找到一条“令人满意的”行动路线。参见杨宗辉等:《侦查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基于理性原理,侦查人员与其他侦查中主体都会通过最大限度的简化自己的行为获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且它们的理性选择是可以相互干预的,因此,侦查方法的运用必须充分估计到不同主体的可能的理性选择;根据满意性原理,侦查对象满足于成功防御侦查方法的心理预期构成了其行为倾向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动因,因此,侦查方法运用时可以利用这种心理,使其向有力于侦查的方向转化;根据渐进性原理,侦查方法决策时应考虑到尽可能多的可能性,在方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根据信息的反馈进行评价或修正。
② 就这一扬弃过程而言,可以认为,侦查方法创新体现了方法的功能进化,是侦查主体的自觉选择。在主客体的结合过程中,方法有正确错误之分,方法创新就是抛弃错误的方法,保留正确的方法。作为主客体结合的中介,方法的好坏只能根据主客体结合的实际效果得出结论,错误的方法对实践造成了损失、危害,而这种错误的方法推行的范围越大,贯彻得越为彻底,在实践中造成的损失、危害就越大。正确方法的来源之一,就是对错误方法的反思。正确的方法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的有效性与生命力,坚持正确的方法就是方法创新的继续与巩固。
创新可以分为对象的创新和方法的创新。方法创新是以人的活动方式、程序为对象的创新,它直接创造出的是新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容易注意到既成的、物化的、易观察的创新(即对象化创新),而往往不充分重视方法的创新及其作用。实际上,很多的对象化创新都离不开方法的创新,是方法的创新推动了对象的创新,因为方法创新选择了新的行为方式,开辟了新的行为途径,自然也就进入了新的行为区间,产生了新的行为结果。方法的创新不同于用于创新的方法,方法的创新必须表现为方法自身的创新,而用于创新的方法也可以使用某些原有的方法(如果能达到目的的话),创新使用的方法往往是新旧方法的综合,不一定要求所有的方法都是创新的。①方法创新不像物化创新那样具有直观的形态,而是一种操作性的、过程性的形态,必须在动态中、在方法使用与运行过程所区别出来的变化中把握,在结构中、在方法要素的改变中把握,在样式中、在方法类型的整体转变中把握,在输出端、在对方法效果变化的因果分析中把握。
人的活动依赖于规则的导引,当已有的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原有的规则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时,就需要进行规则创新。如果我们假定能够对每一侦查方法都进行归纳和诠释,则侦查方法可以由各种各样的规则来描述。侦查方法的创新也就可以转化为对侦查行为(活动)规则的创新。规则是对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的抽象化与固定化。规则指出了怎样做才行,按规则做事就形成了特定的做事方式。这些规则限定了侦查人员的活动方向与方式,创新意味着要修改或废除原有的规则而代之以新的规则,意味着对现有方法的补充、改写和突破。
我们在本书第二章中已经指出,侦查方法由侦查目的、侦查途径、侦查策略手段、侦查工具及其程式构成的选择系统。因此,方法创新主要表现为方法的内容本身的创新,也就是方法的核心要素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中包含着侦查方法要素的扩展,例如侦查工[page]
创新可以分为对象的创新和方法的创新。方法创新是以人的活动方式、程序为对象的创新,它直接创造出的是新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容易注意到既成的、物化的、易观察的创新(即对象化创新),而往往不充分重视方法的创新及其作用。实际上,很多的对象化创新都离不开方法的创新,是方法的创新推动了对象的创新,因为方法创新选择了新的行为方式,开辟了新的行为途径,自然也就进入了新的行为区间,产生了新的行为结果。方法的创新不同于用于创新的方法,方法的创新必须表现为方法自身的创新,而用于创新的方法也可以使用某些原有的方法(如果能达到目的的话),创新使用的方法往往是新旧方法的综合,不一定要求所有的方法都是创新的。①方法创新不像物化创新那样具有直观的形态,而是一种操作性的、过程性的形态,必须在动态中、在方法使用与运行过程所区别出来的变化中把握,在结构中、在方法要素的改变中把握,在样式中、在方法类型的整体转变中把握,在输出端、在对方法效果变化的因果分析中把握。
人的活动依赖于规则的导引,当已有的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原有的规则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时,就需要进行规则创新。如果我们假定能够对每一侦查方法都进行归纳和诠释,则侦查方法可以由各种各样的规则来描述。侦查方法的创新也就可以转化为对侦查行为(活动)规则的创新。规则是对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的抽象化与固定化。规则指出了怎样做才行,按规则做事就形成了特定的做事方式。这些规则限定了侦查人员的活动方向与方式,创新意味着要修改或废除原有的规则而代之以新的规则,意味着对现有方法的补充、改写和突破。
我们在本书第二章中已经指出,侦查方法由侦查目的、侦查途径、侦查策略手段、侦查工具及其程式构成的选择系统。因此,方法创新主要表现为方法的内容本身的创新,也就是方法的核心要素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中包含着侦查方法要素的扩展,例如侦查工具的现代化,侦查工具操作程式更为简化,①又如侦查策略手段更加丰富。把侦查方法的运用视为一个过程,那么,方法创新就是要改变原有的程序,确立新的程序,重构我们的侦查思维或者侦查行动的次序与逻辑,从而使思维或行动的逻辑更为经济、合理,删除多余的步骤,调整某些环节的顺序,增加必要的环节,并使程序运行的反馈机制更加迅速灵活。②除此之外,在理论上,侦查方法的创新也可以表现在不依赖于原有侦查方法的新创上,即“以无法为法”,从无中生出有,从无方法到有方法。
侦查方法创新是以侦查方法为对象的创新,根据这一对象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创新途径:
第一,方法发明。这是方法创新的基本途径,属于开发式的创新。方法发明是人在实践中的矛盾与问题面前,依据现有条件,运用思维的智慧,寻找出的解决矛盾与问题的手段。重大的方法发明是方法创新水平的标志,决定着方法创新的性质与层次。侦查中许多直接产生并且主要服务于侦查实践的技术方法的创新实际上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方法移植。不同领域的各种方法的集合构成了一个方法群,方法具有开放性,不同的方法可以相互吸收、借鉴以至移植。在方法群中表现出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趋势。方法移植的可行性在于:产生予特定领域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普遍性,它不仅可以向同类的行业推广,而且可以向不同类的领域移植,对于其他领域来说这种移植就属于创新。移植是方法运用领域的转移,转移就会发生条件的变化,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就不能照搬照套,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实现“本土化”,在移植改造过程中就发生了方法创新。典型的方法移植例子就是军事谋略在侦查中的运用,移植到侦查领域的军事谋略尽管保留着对抗色彩,但其军事斗争色彩已经淡化,尤其是“无所不用其极”的观念已经被撇弃,正当性要求已经是每一侦查方法运用时必须遵循的原则。[page]
第三,方法借鉴。面对科学的分界不断打破,学科不断重新组合,交叉学科、横断学科不断出现,方法的建构也要跨越学科的鸿沟,以实践本身为基础,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运用多学科的成果。依靠方法的系统融合来把握对象。与方法移植不同,方法借鉴就是在不能完全移植的情况下,从其他领域的方法中学习某些有用的、能用的成分。只要认真研究不同方法中存在的共同点,就能够发现可以借鉴的内容,方法借鉴的过程也包含着方法创新的内容。关于这一点,很多侦查人员就从人际沟通技术上找到了询问和讯问技巧。
第四,方法组合。对各种方法进行新的组合也是一种创新方式,它对现有的不同方法进行交叉、融合,组成新的方法。方法组合既保留了原有方法的成分,又形成了新的方法形态与种类。方法组合是以现有方法为基础的创造性加工与使用,是综合式的方法创新。事实上,如果把各具特色的案件的侦查过程看成是一个由众多微观侦查方法组成的宏观侦查方法适用过程,那么,这每一个案件都是以方法组合方式出现的侦查方法创新,尽管这种创新而成的方法因为没有任何两个案件会完全一致而不可能重复出现,因而不可能出现整案侦查方法的直接再度适用,但是我们确有可能从大量案件中总结出同类案件或所有案件侦查方法的共性来,这些共性所组成的侦查方法显然具有可重复使用性。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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