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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汽车召回意见稿,悬点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3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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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新规的五大亮点

  一.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对比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而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重要零件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
  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而相应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增加了。
  这有利于明确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
  三.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威慑力大大提高;
  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如有故意隐瞒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车价一半以内的罚款;而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召回信息化建设指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机制指出:“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等。
  五.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改变中国召回“延时”顽疾;
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条,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将进一步改变当前汽车企业针对同一车型的问题在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召回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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