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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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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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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材料所反映或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上海讨债公司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材料来源不同、提供者的动机不同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有些可以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有些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为了从中确定定案证据,有必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具体体现为:(1)证据形成的原因,含主观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基于不良动机提供假证等。(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无论是当事人或其他人提供证据还是法院依法调取证据,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发现证据时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要求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对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进行审查。(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是对书证与物证的真实性审查要求,适用时一般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以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其次,核对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在内容、形式、其它特征上是否相符,以辨别证据真伪。(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其中,提供证据的人是除当事人以外、掌握证据来源或证据线索、并将其提交给法院的人;证人则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敌视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等。(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它因素。这一内容针对复杂的现实设定,可以弥补以上列举的不足。
 从另一角度而言,上述规范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证的标准,而且也是证据的真实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法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遵照适用。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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