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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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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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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问题的规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表现在:一些领导和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有些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缺乏安全责任心,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也不注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部分矿山、建筑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大量使用未经过培训的民工,由于这些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受害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表现在:一些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安全生产形势出现平稳时,思想松懈麻痹;当出现一点成绩时,往往对成绩估计过高,盲目乐观甚至出现自满情绪。一些领导和职工没有警钟长鸣的意识。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安全生产与改革开放、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放松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改变这种现状,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活动的形式应当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局限于某一种,例如可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安全生产文艺表演、安全生产知识辩论赛、安全生产知识演讲比赛、安全生产知识读报活动、选举安全标兵、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通过这些形式,可以达到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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