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释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1 04:54
人浏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住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具体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超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什)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一般都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关键、重要部门,有的还是要害部门,如果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误,对生产经营单位带来的危害难以设想,所以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方法有: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布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布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特种技术人员的范围的确定,应由其负责。因为特种作业专业性较强,要求较高,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一定对每一个特种作业的特点都十分了解,因此,本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矿山安全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1996年2月6日劳动部颁布实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985年8月侨日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1999年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该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2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可知特种作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本条则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俄新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至少由两个部门共同确定,对批准确定没有做出规定。

这说明在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上,新法较旧法严格些,这将更有利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发证工作,从基本上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例如职工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争议案。申诉人:赵某,男,29岁,某机械厂职工。被诉人:某机械厂。1999年9月,某机械厂职工赵某被厂领导选派去学习电工,经培训中心培训半年,但结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赵某回厂后,厂里安排其当仓库保管员,赵某不服从厂里安排,认为自己原来就有业务基础,又经过半年的专门业务培训,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在培训中的考试不合格只是偶然,并非自己的真实水平,非要从事电工作业。赵某的要求遭厂里拒绝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厂按其所学专业安排做电工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赵某虽有一些电工业务知识,又经过半年培训,但并未取得合格成绩,没有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该厂不安排其做电工工作并无不妥,经调解无效,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持不同主张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的被诉方某机械厂的做法和仲裁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而申诉方职工赵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其请求自然应当得不到支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管理规则》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从本案的情况看,产生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是特种作业资格,怎样才算具有了特种作业资格,怎样正确理解专门培训和特种作业资格的关系,也就是说,经过培训的劳动者是否就等于取得了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资格简单讲,就是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一种认定,其凭证就是经过具有资格的考核单位考核后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过培训,掌握专业知识,但培训只是过程,是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和途径,而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结果,操作证书是对业务培训后是否有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有效证明。本案中,赵某虽然经过半年培训,但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这说明他还不具有特种作业的资格,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