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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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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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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本法所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生产经营单位不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收到报警系统或者有关人员的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毫不迟疑地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尽量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竭力阻止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尽可能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已波及的人员和物品应立即撤离以及进行救护。其时,作为最高层的决策者、管理者、组织者的主要负责人,即第一责任人,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组织抢救的责任,保持冷静,忙中有序,运用充沛的专业知识以及累积的工作经验进行判断和决策,运用卓越的领导才能以及正确有效的行动方案指挥抢救工作,使其有条不紊地进行。有效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充当本单位的“领头羊”、“救世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具体包括:组织指挥、紧急处置、封闭与保护、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现场勘察。事故管制与疏导等。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煤矿救护规程》等,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能否采用高效的指挥体系,对事故的扼制尤为重要,事关整个抢救工作的进展、演变和成效。因此,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能实施层次清楚、分工明确、反应快速的指挥体系,以勇敢的精神、顽强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高效有序地予以处置。既要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置,又要确保参加抢救人员的人身安全,力避因情况不明、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等造成人员伤亡。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救援申请,得到有关部门及时配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规章:①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矿长应立即将事故概括用电话或电报报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②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矿长必须立即将发生特大伤亡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在其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无条件地担负起相应的义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第一责任人的身份不可替代,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不可推卸。事前预防,事中抢救,事后总结。也只有如此,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才能对本单位的一应事务,了如指掌,深切地清楚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漏洞(乃最惨痛的教训),尔后制定更加科学、完善、严密的安全生产体系,使生产安全事故消匿于无形之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于事故发生伊始即刻参加抢救工作,直至事故解决的后期工作,作为特定的参与者贯穿始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任何程度上,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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