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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21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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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天津红桥区安全监管局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一是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报告机制。事故发生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立即如实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安全监管局第一时间内,迅速向有关区领导报告,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单位,依法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依法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依法快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四是依法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经济处罚力度。经调查确定的责任事故,查明事故单位责任后,依法加大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绝不姑息。五是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六是依法坚决贯彻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工作懈怠、防范不力、对发生事故处理不当的涉责领导,按照情节轻重,上报同级或上级组织部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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