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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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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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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和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测办[2007]24号),近期各地、各部门开展了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的申报工作。在初审过程中,存在各地区、各部门对申报条件的理解和把握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经研究,现对申报条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术水平方面

(一)公开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图集(册),可以视作著作,但需本人独立编辑、设计的部分不少于5个印张。

(二)有出版统一书号(ISBN)的测绘业务论文集,可以与有统一刊号的论文等同对待。

(三)公开出版的行业规范或行业标准(国家级、省部级),可以按照1部省部级以上行业规范或行业标准相当于2篇论文的标准进行折算。

(四)公开发表的译文不能算作论文,出版的译著也不能视为著作。

二、关于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方面

(一)高级别的奖励可以合并计算到低级别的奖项中(针对考核认定办法中“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中的(6)和(7))。

(二)在考察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时,按照水平相当的原则,1项省部级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优质测绘工程银奖、2项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可以相互替换(针对考核认定办法中“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的(3)、(6)和(7))。

(三)国家级重大项目(测绘业务),主要指国家级重大测绘项目和国家级重大项目中的以测绘为主要内容的子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的认定,原则上以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批准文件为准。

(四)省(部)级重大测绘项目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来源认定。省级项目需要提供省政府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或下达项目的文件;部级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委批准或下达项目的文件。

(五)如果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涉密,在申报表中完成主要测绘工程项目业绩一栏可以不出现,但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各项内容需要如实填报。

(六)由于历史原因等特殊情况,获奖项目没有排名或没有正式公布获奖名单的,由颁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同时由利益相关人出具说明。颁奖单位无法说明具体情况的,由获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七)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的由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设立的奖励可视作省部级奖励。

(八)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出版社的总编、副总编,可以同其他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总工等同对待。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进行梳理,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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